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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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616.92元,扣减***已垫付的13100元,尚应支付387516.9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应赔付***鉴定费1900元,款已付清;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返还***垫付款131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7元,依法减半收取1338.5元,由***负担100.5元,***负担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