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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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富利瑞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浙江兴永锦工贸有限公司 诸暨宏兴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宏兴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宏兴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利息人民币115456.24元(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诸暨宏兴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复利人民币1063.0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诸暨宏兴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诸暨富利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兴永锦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16元,由被告诸暨宏兴工贸有限公司、诸暨富利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兴永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诸暨宏兴工贸有限公司、诸暨富利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兴永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1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