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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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达染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承包及配套管理费1243465元、垫付货款5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款未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律师代理费7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88元,由原告负担1506元,由被告***负担28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