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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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原告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2134513.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原告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6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原告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599796.58元(暂算至2016年3月20日,此后以未付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6元,由原告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28元,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人民币99178元。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