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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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