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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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71910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二、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3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2.6元,由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