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惠民县顺凯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
滨州简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65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应付赔偿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至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营业部的账户:15×××48。以下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惠民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惠民县支行,账号:16×××0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63元,由原告***负担2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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