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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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兴市通远电炉有限公司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4民初534-1号 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千稳。 委托代理人韩秉权。 委托代理人王丹。 被告宜兴市通远电炉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通远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交费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65元)。 审判长李健 人民陪审员李凤梅 人民陪审员刘永玲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文祥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