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 海城金桥造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金桥造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870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