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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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爱尚城商贸有限公司 当涂县东营鑫合家欢超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当涂县东营鑫合家欢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鞍山爱尚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房屋租金及占用房屋期间的物业费、货梯使用费、扶梯使用费、空调使用费等合计人民币318782元;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爱尚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7元,由被告当涂县东营鑫合家欢超市负担3041元,原告马鞍山爱尚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