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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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当涂县青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费870260元,并以8702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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