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贷款893551.08元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付息的义务,则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息县城郊乡五一村王楼不动产权号为20170000136、20170000137、20170000138、20170000139、20170000140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仍未就上述债权获得完全清偿,其可就超出***、***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息县城郊乡五一村王楼不动产权号为20170000136、20170000137、20170000138、20170000139、20170000140房产价值的债权向被告***、***主张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金钱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36元,减半收取63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12736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河南省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