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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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84民初383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真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文敏 书记员李笑媚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