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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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1668441元;

二、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66844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765元,由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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