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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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深圳市迈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峰盛科技有限公司 奉新县昕晨物流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100万元内向原告***赔偿37162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4.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2.6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2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