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8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1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