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6526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4月3日的资金占用费448146元,及至全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4月4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28元,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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