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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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20630.03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778元,由原告天宇公司负担13778元,被告泽源公司负担2600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以上工程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7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01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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