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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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天地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3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