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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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民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江苏长阳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江市民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长阳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租金利息52500元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租金66666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之日即2020年9月24日止的土地占用费1380822元(按200万元/年*60%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3800元; 上述一至三项判决金额合计为2103788元,扣减原告应返还被告的保证金300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80378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72元,由原告负担6770元,由被告负担20302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