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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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迪纳科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众城自动门厂支付项目款2907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3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445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台市众城自动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1元,由原告东台市众城自动门厂负担6元,被告广州迪纳科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75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