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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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迪纳科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众城自动门厂支付项目款2907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3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445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台市众城自动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1元,由原告东台市众城自动门厂负担6元,被告广州迪纳科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75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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