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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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鑫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金阳光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轻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739632.84元(截止2019年4月1日)。 二、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偿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3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