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吉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942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94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9122元,减半收取计9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1元,由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8元,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73元。

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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