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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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81064.34元及违约金282159.65元,共计2163223.99元; 二、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持有的被告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乐清市利达工具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乐清市利达工具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6元,由被告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24106元,被告乐清市利达工具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连带负担;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