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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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 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迈镨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迈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涉案票据金额50万元, 二、被告山东迈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涉案票据款利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汇票金额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山东迈镨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畅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