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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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水泥款2591866.45元,利息443200元。并以2591866.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6元,由原告***负担11065元,被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