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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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980元;

二、被告丁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6.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元,依法减半收取770.50元,由原告***负担809.50元,由被告丁洋负担1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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