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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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枣阳市客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34473.2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41200元,此款由本院在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34473.2元之中扣除后,直接给付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1525.5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52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