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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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