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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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款301727.10元及利息(利息第一笔以当时未付工程款501727.1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息;第二笔以未付工程款30172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息。 二、驳回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9.00元,合计8308.00元,由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85.50元,被告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