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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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向前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向前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324,009.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吉林省向前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每笔借款明细表)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