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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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吉林市水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吉林市××区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五日内协助***将坐落于吉林市××区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3元,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