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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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8526.6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垫付款20000元迳行支付给被告***;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496.04元,减半收取计为748.02元,由原告***负担152.7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50.21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4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