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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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万熹商业(鞍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熹商业(鞍山)有限公司电梯费960元; 四、驳回万熹商业(鞍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负担47元,由万熹商业(鞍山)有限公司负担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