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51356.24元(唐都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1张33054.89元,门诊费票据18张8150.64元,三二〇一医院门诊票据7张506元,自购药品2242.17元、西乡县人民医院医疗费7402.54元);2、误工费85.8元/天*180天=15444元;3、护理费110元/天*90天=99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30元/天=510元;5、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6、伤残赔偿金36098元/年*20年*21%=151611.6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9751.8元;8、鉴定费1560元;9、交通费1485元;10、住宿费6580元;以上合计:260898.64元,减去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给***48002.54元,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再赔偿原告21289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元,减半收取893元,由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