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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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民初48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黄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尚成。 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彦彬,李丹(该公司员工),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2020年9月24日,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9295元,减半收取124647.50元,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谢祥华 审判员唐晓琼 审判员彭敏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晴 书记员毛橹休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