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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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302980.15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82630.9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5087.30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5087.3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7543.65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赔偿金27543.65元,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9元,减半收取计465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2559.98元,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98.1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465.45元,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465.4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232.72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23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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