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675700.6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被告***给付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久性质量保证金2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