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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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城关分理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衡水冀鑫棉业贸易有限公司 衡水中棉工业棉花产业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损失19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撤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衡水中棉工业棉花产业化有限公司、衡水冀鑫棉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