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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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借款本金299963.42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8022.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该日后仍按原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赔偿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5121元。由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