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城关分理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衡水冀鑫棉业贸易有限公司
衡水中棉工业棉花产业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损失19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衡水中棉工业棉花产业化有限公司、衡水冀鑫棉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被告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棉工业棉花产业化有限公司、衡水冀鑫棉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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