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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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中都市绿城小区6号楼二单元901室产生的违约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2015年月租金标准739元、2016年月租金标准776元)计算至2016年8月9日止,都市绿城小区6号楼二单元801室产生的违约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2015年月租金标准739元、2016年月租金标准776元、2017年月租金标准815元、2018年月租金标准855元)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73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0373元,由***负担2037.3元,由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7元,由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87元,***负担1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