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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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057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88元,***负担1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