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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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98364.55元,共计108364.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8036.97元(该部分赔偿款其中的15690.94元支付给***,剩余的2346.03元支付给***); 三、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负担47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负担11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负担196元;鉴定费16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