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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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牙齿修复费10000元、误工费580元、车辆修理费1031元,合计116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在交强险之外赔偿原告***剩余牙齿修复费20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200元的50%,即1600元,减去被告***已垫付的622元,被告***再赔偿原告9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元,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