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江西省福尔泰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儿童医院 南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矫正康复器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0238.81元人民币,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尚余90238.81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42元人民币(其已垫付50000元,扣除应承担的7742元,多垫付的42258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应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予以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计978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7-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