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江西省福尔泰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儿童医院
南丰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矫正康复器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0238.81元人民币,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尚余90238.81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42元人民币(其已垫付50000元,扣除应承担的7742元,多垫付的42258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应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予以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计978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7-10-3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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