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南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损失共计5171.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6720.35元,合计赔偿11892.1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