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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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成和管业有限公司 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成和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5倍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营口成和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