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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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6632号 原告: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少华,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2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