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韶关市铧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粤盛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铧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木材款10109.3元; 四、***已支付的20000元押金归韶关市铧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韶关市铧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6.37元(已减半收取),由韶关市铧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负担。韶关市铧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300元,由本院退回300元给韶关市铧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